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538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聲請人
-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等3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民事判決,適用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意旨,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秀岡山莊係訴外人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秀岡公司)興建之別墅型社區,嗣因秀岡公司破產,破產管理人擬拍賣秀岡山莊公共設施之2座汙水處理廠(下稱系爭設施),聲請人認系爭設施係屬聲請人所屬區分所有權人建物之共用部分,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歸聲請人所屬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並移轉登記;惟確定終局判決竟依系爭規定,認系爭設施之所有權歸屬,仍應依民法及相關規定決定之,不得僅因系爭設施由聲請人共用或管理,即謂其屬聲請人共有;系爭規定將別墅型社區與公寓大廈型社區之共用設施,予以差別待遇,就別墅型社區僅限於管理及組織,而全然未規範別墅型社區之共用部分與專有部分兩者間之法律關係,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等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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