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978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6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和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向立法院請願釋示銀行法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立法意旨,銀行可否將客戶未到期存單擅自撤單解約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決議函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答覆,該會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金管銀控字第一○一○○一二○八○○號及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金管銀國字第一○○○○四三九三七○號函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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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向立法院請願釋示銀行法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立法意旨,銀行可否將客戶未到期存單擅自撤單解約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決議函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答覆,該會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金管銀控字第一○一○○一二○八○○號及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金管銀國字第一○○○○四三九三七○號函未為解釋答覆,認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請願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向立法院請願釋示銀行法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立法意旨,銀行可否將客戶未到期存單擅自撤單解約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決議函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答覆,該會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金管銀控字第一○一○○一二○八○○號及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金管銀國字第一○○○○四三九三七○號函未為解釋答覆,認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請願權之疑義,聲請解釋,並請宣告金管會應就請願意旨之可否予以明確解釋云云。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上開金管會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謂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聲請人
謝和翰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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