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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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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927號

解釋日期 83 年 09 月 30 日聲請人 陳洪榮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3 年 09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12次會議
聲請人
陳洪榮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陳洪榮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一三號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陳洪榮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一三號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承租沈啟文等四人所有坐落○○縣○○鎮○○○段○○○○地號等九筆土地,現土地所有權人為不在地主,依土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請求照價收買上開土地,台灣省政府地政處不予准許,經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認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等情,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原確定裁判亦未以聲請人所指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一三號判例為裁判之基礎,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12次會議

聲請人

陳洪榮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1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