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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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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558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聲請人 何牧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何牧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國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訴字第八九一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七二五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國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訴字第八九一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七二五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訴字第八九一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七二五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裁定空言指摘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之理由不具體、不合法而逕行駁回,嚴重侵害人民訴訟權而與憲法第十六條牴觸。(2)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多有違誤,諸如:對於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立法意旨之見解與事實相悖,並顯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一條相牴觸;未查明審究,駁回原告(即本件聲請人)之訴理由矛盾,且為無理由之差別待遇;縱容國防部以行政裁量操弄考選與甄選的員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等。(3)中華民國一○三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之壹、二、(七)、5.規定「曾授給預備軍官適任證書,以後備軍人列管者,不得報考。」侵害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及工作權,對後備役軍官施以無理由之不平等不利差別待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三條、兵役法第十一條及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將軍人考試任用權完全授予國防部,而不受考試院之任何監督,違反憲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之規定。

核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泛稱上開法令違憲,尚難謂已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違憲之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何牧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6條憲法第8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89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