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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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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445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4 月 19 日聲請人 蔡0鳳即新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4 月 1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蔡0鳳即新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五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同院九十八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一)決議,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五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同院九十八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一)決議,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五八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同院九十八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一)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系爭決議就債務人之資產若已不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而不得為破產宣告者,係任由任一最優先債權人個別自行起訴求償,且專以稅捐機關之利益為考量,侵害其他優先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權利,並形成司法資源之浪費,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就確定終局裁定依「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之意旨否准其破產聲請,指摘其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系爭決議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蔡0鳳即新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4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