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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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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456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聲請人 林宜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林宜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56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已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廢止)第15條第1項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56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已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廢止)第15條第1項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5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已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廢止)第1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任職年資,增加憲法所無之限制,侵害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而違憲等語。

(三)查系爭規定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且確定終局判決係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之上訴為無理由,而維持下級審所為撤銷訴願決定、異議決定及原處分之判決,故聲請人並未因確定終局判決,而有何憲法上之權利受侵害,是就本件聲請亦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林宜榮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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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77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