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814號
- 公布日期
- 86 年 12 月 1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83次會議
- 聲請人
- 必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阿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五六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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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五六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商標評定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五六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就本件事實中,關係人法商.莫尼斯有限公司所有,MOULINEX註冊商標之註冊,有無違反當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應否評定其註冊無效之爭執,並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83次會議
聲請人
必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阿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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