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1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1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84號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前開最高法院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最高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漏未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經裁定不合法駁回時,執行費用應如何退還;確定終局裁定依系爭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駁回聲請人之再抗告,侵害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權利及財產權等語。惟查聲請意旨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至其餘所陳,則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惟法院裁判結果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林憲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