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608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2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6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玉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二四五0號裁定,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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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二四五0號裁定,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二四五0號裁定,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原因病簽請資遣後再任公職,申請繳回原領資遣費俾銜接年資,遭否准後提起行政爭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0二八號判決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復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其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未就因資遣之公務人員再任公職時,應得選擇繳回原領之資遣費,俾使原有年資得以併計再任公職之退休年資,侵害其受憲法第十八條所保障之服公職之權利;其立法目的亦僅係健全國家財政規劃,便利人事行政,非屬極端重要公益,是系爭規定所為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就有無申請繳回原領資遣費之請求權及年資得否併計等認事用法之當否;至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其基本權利之處,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聲請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6次會議
聲請人
蔡玉銘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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