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181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0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九十九年度民專上易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違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及專利侵害鑑定要點,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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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九十九年度民專上易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違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及專利侵害鑑定要點,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九十九年度民專上易字第四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及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下篇專利侵害鑑定原則第三章第一節四(二)1有關「審酌發明(或新型)說明及圖示之原則」等規定部分(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確實依系爭規定進行審理,違法限縮聲請人既有專利權之文義範圍,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云云。惟查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未依系爭規定為判決而有不當,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見解及判決本身並不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聲請人
楊0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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