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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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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576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聲請人 寸光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
聲請人
寸光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竊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6條關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人有無免執行刑必要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竊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6條關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人有無免執行刑必要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6條(下稱系爭規定)關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人有無免執行刑必要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未賦予受處分人於不服執行機關及法務部否准免執行刑之決定時,可提起訴訟救濟之途徑,不符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2、系爭規定中「無執行刑之必要」之語意不明,任由執行機關自行判斷,與司法院釋字第636號解釋所揭示之法律明確性原則相違;3、系爭規定並未規範強制工作保安處分之執行期間可折抵刑期,致系爭規定較其他可折抵刑期或免於刑事追訴之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更為嚴格,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等語。

核其所陳,係爭執系爭規定有無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第23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問題;惟聲請意旨尚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既應不受理,則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併此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

聲請人

寸光輝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91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