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一號刑事判決之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二三八號、第一八一號及第五八二號解釋意旨,並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罪刑相當比例原則所定必要程度,顯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一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之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二三八號、第一八一號及第五八二號解釋意旨,並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罪刑相當比例原則所定必要程度,顯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六七次、第一三七一次、第一三七九次及第一三九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認定事實適用法令違誤,其論罪科刑逾越必要程度云云。核其所陳,仍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5次會議
聲請人
陳○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