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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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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394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聶從德等52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聶從德等52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08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0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0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08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0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0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485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其中之賴樹人已於107年6月19日死亡,經聲請人賴岳林、賴翠林於107年8月9日檢附繼承系統表,遞狀承受,爰予准許)因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08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0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0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485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三)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僅以「69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作為區別眷戶得否享有依眷改條例承購興建之住宅及輔助購宅款等權益之唯一標準,違反平等原則;2、司法院釋字第485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未闡述「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定眷村興建日晚於「69年12月31日以後」興建完成者,有無眷改條例第5條之適用,爰有聲請補充解釋之必要;3、系爭決議認註銷原眷戶權益並非授益處分之廢止,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國家照護權利、生存權與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保障,及長久以來與國家建立相當信賴之保護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就系爭規定部分,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究有何違反平等原則;另關於聲請補充解釋部分,核系爭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聲請意旨亦難謂已提出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至系爭決議部分,僅係法律適用之爭執,尚難謂已針對系爭決議如何違憲,為客觀具體之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聶從德等52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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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36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