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049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6 月 1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文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地價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83號判決,所適用之80年3月1日修正發布之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1年10月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137357700號函,有牴觸憲法第19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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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地價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83號判決,所適用之80年3月1日修正發布之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1年10月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137357700號函,有牴觸憲法第19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8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80年3月1日修正發布之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1年10月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137357700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19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據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理由,將使系爭規定與其本文規定倒置,從而使任何臺北市政府轄區內之畸零地因此改變性質,成為自始非屬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之土地,而須待權責機關認定不符合但書之特殊情形後,始得回歸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之性質,此等法律解釋方法,顯已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並曲解釋字第674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又確定終局判決誤認系爭函之內容,認系爭土地屬得建築之土地,此等解釋與文義顯然有違,難稱合理有據,有違反憲法第19條等語。
(四)關於系爭函部分,因該函係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本件原因案件之個案事實,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為之函覆,其性質非屬對一般事項所為之抽象規定,並非法令,故聲請人不得以之為客體,聲請解釋憲法。至其餘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楊文通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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