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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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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49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聲請人 蔡育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蔡育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妨害風化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囑訴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18號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0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聲請人之工作權及性自主權,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妨害風化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囑訴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18號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0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聲請人之工作權及性自主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囑訴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18號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0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法侵害聲請人之工作權及性自主權,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以其上訴否認犯行並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為無理由而駁回,嗣經聲請人提起上訴,遭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關於營利之文義不明確,復限制人民從事媒介性交易之工作,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權及性自主權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蔡育林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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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82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