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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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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383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聲請人 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苑竣唐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64次會議
聲請人
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苑竣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973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6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財政部72年3月23日台財稅第31904號函、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92年8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442號…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973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6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財政部72年3月23日台財稅第31904號函、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92年8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442號令及92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704號令,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量能課稅與實質課稅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97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6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財政部72年3月23日台財稅第31904號函、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92年8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442號令及92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704號令(下併稱系爭函令),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量能課稅與實質課稅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03次、第1411次、第1420次及第143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略謂:1、系爭規定未區分公司解散與公司合併,使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仍有就未分配盈餘申報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義務,牴觸所得稅法中之「所得」概念,且與公司法相關規定衝突,已違反平等原則、體系正義、量能課稅與實質課稅原則,並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2、系爭函令適用之結果,將申報與繳納義務,轉由合併存續之公司承擔,乃無視所得稅為週期稅之性質,若虧損實現於公司合併之後,將因無法盈虧互抵,而形成對財產權之侵害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及系爭函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4次會議

聲請人

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苑竣唐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11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