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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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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687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聲請人 澎湖縣望安鄉紫衡宮興建籌備委員會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澎湖縣望安鄉紫衡宮興建籌備委員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43號民事判決駁回,認內政部94年2月3日台內民字第0940068261號令暨102年9月10日台內民字第1020287824號令修正「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5點第1項第8款、第9款、財政部106年1月1…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43號民事判決駁回,認內政部94年2月3日台內民字第0940068261號令暨102年9月10日台內民字第1020287824號令修正「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5點第1項第8款、第9款、財政部106年1月19日修正「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2點及第4點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3條、第22條及第23條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下稱原因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43號民事判決駁回,認內政部94年2月3日台內民字第0940068261號令暨102年9月10日台內民字第1020287824號令修正「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5點第1項第8款、第9款、財政部106年1月19日修正「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2點及第4點(下合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3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且因不得上訴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先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原因事件業經法院判決在案,並無違誤,惟系爭規定已衍生適用法令上爭議、法律競合及法律位階牴觸等問題,令人民依法無所遵循等語。

(三)惟查,系爭規定非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澎湖縣望安鄉紫衡宮興建籌備委員會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27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