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6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8年度憲二字第459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聲請人 夏皆發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夏皆發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617、614號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70號等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617、614號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70號等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617、614號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70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等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詎料檢察官將已繳納罰金執行完畢之案件列入聲請,致聲請人需就已執行完畢之案件,再次入監執行,已侵害保障人民之人身自由權,牴觸憲法第22條、第23條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得依法定程序提起抗告卻未提起,故該裁定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解釋。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519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此部分應以上開最高法院102年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二,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一、二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至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未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判決,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夏皆發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11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