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306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5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 聲請人
- 鄭0崇、周0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等罪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七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同院十八年抗字第一四九號、十九年抗字第二八五號及七十九年台抗字第三一八號判例,違背刑事訴訟程序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及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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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七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所適用之同院十八年抗字第一四九號、十九年抗字第二八五號及七十九年台抗字第三一八號判例,違背刑事訴訟程序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及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又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八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認定事實顯有瑕疵且與法定程序不符,有牴觸憲法第八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核其所陳,均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鄭0崇、周0慧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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