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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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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458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聲請人 萬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鳳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萬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鳳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六一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六一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六一八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有關進口貨物稅則號別歸列,海關未依法行政、反覆變更稅號核定致稅則號別歸列錯誤,顯有過失,有違信賴保護原則而侵害其財產權,而非聲請人故意申報不實,不應依系爭規定受罰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就其申報進口貨物,究應歸屬何稅則號別,及其是否具有故意過失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萬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鳳雲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5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