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530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2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
- 聲請人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二一五號及一○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應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法治國原則中之法安定性原則之疑義,就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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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二一五號及一○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應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法治國原則中之法安定性原則之疑義,就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須確信系爭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二一五號及一○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應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法治國原則中之法安定性原則之疑義,就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不同意改建原眷戶之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係為順利推展眷村改建工作,達成土地使用之最佳經濟效益以維護公益,其立法目的要屬正當,惟對於不同意改建之眷戶,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並非對原眷戶之最小侵害手段,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不符。2、立法者就主管機關行使註銷權未設有除斥期間之規定,有害法秩序之安定並對原眷戶構成過度之侵害,已違反法治國原則中之法安定性原則。系爭解釋有應予補充之必要等語。惟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釋示在案,且該號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況依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法安定性原則之具體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及第五九○號解釋所定聲請解釋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
聲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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