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41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6 月 1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 聲請人
- 施吟青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6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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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6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索尼國際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且聲請人及其他被告均未提起上訴,應視同確認不爭事實,確定終局判決卻准許不具當事人適格之該公司提起上訴,廢棄第一審部分判決,且於訴訟進行中,聲請人認法官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遭裁定駁回,故確定終局判決訴訟程序不完備,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施吟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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