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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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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103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聲請人 王焜弘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王焜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殺人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98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2章證據法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及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3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殺人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98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2章證據法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3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98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2章證據法則(下稱系爭規定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下稱系爭規定二)、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下稱系爭規定三),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3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得以系爭判決為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聲請書狀中,雖明示以「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惟核其所列條文內容觀之,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筆誤。以上先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被訴共犯殺人罪行,在無任何證人指述證明共同犯殺人罪下,原審法院著重於聲請人之宗教信仰之私密紀錄,審認其於佛祖指示下,萌生殺人犯意,因而交付金錢而買兇殺人既遂,其係依聲請人之信仰而擬制推測聲請人有殺人之動機。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章證據法則之內涵,對於證據之種類,似未加以限制,未有保障被告隱私權或宗教信仰自由之條文,致使聲請人所有之記事本成為擬制推測之基礎證據,聲請人私密之人生歷程,遭指責、評斷為犯罪鐵證,已生牴觸憲法第13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2.系爭規定二未區分、限制於特殊情形之考量,即一律限縮被告受憲法保障之訴訟上防禦權,顯然有違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意旨。且系爭規定二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語意並不明確,顯然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明確性原則;3.系爭規定三漏未就私人(非公務員)違法取得或未經本人同意取得之證據加以規範,與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意旨有違等語。

(四)查系爭規定三並未為系爭判決所適用,自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僅係對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取捨與評價當否所為之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中之何等法令以及系爭規定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王焜弘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13條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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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9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