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告訴被告涉嫌妨害婚姻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判字第10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及所援引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5號、第26號研討結果,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涉嫌妨害婚姻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判字第10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所援引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5號、第26號研討結果(下稱系爭座談會研討結果),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座談會研討結果限縮解釋系爭規定,致告訴人在與配偶離婚之狀態下,於刑法第239條通姦案件對前配偶撤回告訴時,無法適用系爭規定之但書,侵害告訴人之訴訟權,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2、系爭規定但書並未規定配偶身分之認定時點為何,致在配偶認定上可無理由地採取不同標準,屬立法不足,有失均衡,亦侵害告訴人之訴訟權,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三)惟查:系爭座談會研討結果之製作,並無法院組織法等法令為其依據,與最高法院決議之作成有法令依據,且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者不同,縱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亦非屬本院釋字第374號解釋所認與命令相當而得為解釋之客體。至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泛稱系爭規定違憲,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
聲請人
楊士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