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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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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288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聲請人 洪錦坤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洪錦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21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436條之2第2項、第449條第1項及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4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21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436條之2第2項、第449條第1項及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4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21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436條之2第2項、第449條第1項及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4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聲請人誤植為第12頁)及第2項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未引用同法第380條、土地法第62條及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執行要點第8點為判決依據,侵犯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請願、訴願、訴訟之權利,亦屬不平等之對待;另請就司法院釋字第374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為補充解釋等語。惟查,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至聲請人其餘所陳,核屬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洪錦坤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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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75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