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647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7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8次會議
- 聲請人
- 鄭民崇、周曉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醫師法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0二三號起訴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醫訴字第三號刑事協商判決之宣示判決筆錄,侵害人民依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所享有之人身自由權,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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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醫師法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0二三號起訴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醫訴字第三號刑事協商判決之宣示判決筆錄,侵害人民依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所享有之人身自由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0二三號起訴書(下稱系爭起訴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醫訴字第三號刑事協商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宣示判決筆錄,侵害人民依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所享有之人身自由權,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警察逮捕謝慈音後,經警訊之程序不合法,為非法取供,足見系爭起訴書及系爭判決違背法令,請求大法官宣告該起訴及判決無效云云。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又系爭起訴書既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亦不得持之聲請解釋,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8次會議
聲請人
鄭民崇、周曉慧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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