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074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01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11次會議
- 聲請人
- 立法委員蘇煥智等六十二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農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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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農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立法委員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須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符合受理要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民國六十三年農會法修正公布以前,台灣的農會一直維持股金制度,由農民出資認股,年中分配股息及按交易額分配盈餘。現行農會法則廢止股金制度,使農民無法分享農會之盈餘與交易分配金,更於第四十九條強制規定將會員所繳交的「股金」一律移充改為﹁事業資金﹂;雖會員可依﹁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及其繼承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申請退還,但必須於出會或退會時始得為之,且依同辦法第五條之規定,以原繳金額退還。上述規定,使農會會員對於原股金不得再自由處分、使用,限制人民對財產自由使用及處分的權利,侵害人民的財產權,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等事由,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就立法委員現時行使職權之具體事項,適用法律規定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要件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11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蘇煥智等六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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