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8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6 月 1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6325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3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東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09號、第2010號及第2011號裁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09號、第2010號及第2011號裁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09號、第2010號及第2011號裁定(下依序稱確定終局裁定一、二及三),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已受到損害,確定終局裁定一卻以錯誤的理由,裁定駁回其抗告,違反憲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聲請人依法對於裁定中非其書狀主張之內容提出更正,確定終局裁定二卻以抗告不合法之錯誤理由,駁回其抗告;確定終局裁定三亦違法。確定終局裁定一、二及三均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4條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一、二及三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63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3次會議
聲請人
吳東法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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