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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503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6 年 11 月 23 日

案由

為侵占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035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占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03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自家地址遭包裹收件人盜用,乃以包裹收件人涉嫌偽造文書向派出所報案,受理報案之員警卻不願扣留該包裹,故由聲請人繼續留置。詎因而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侵占罪提起公訴。確定終局判決罔顧聲請人所提證據,將起訴法條刑法第335條變更為系爭規定,判處聲請人有罪,不僅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且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規定,系爭規定亦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等語。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表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6次會議

聲請人

楊蕎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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