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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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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028號

解釋日期 99 年 11 月 19 日聲請人 黃○成、黃○雲、王○珠、黃○婷等四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11 月 1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6次會議
聲請人
黃○成、黃○雲、王○珠、黃○婷等四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重國字第三七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重上國字第七號民事判決、重再國字第三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五號(聲請人誤繕為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九號、台聲字第一六號、第四○九號、第四一○號、第九三…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重國字第三七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重上國字第七號民事判決、重再國字第三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五號(聲請人誤繕為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九號、台聲字第一六號、第四○九號、第四一○號、第九三三號、第九三四號、第九三五號、第九三六號、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第二○八號、第二○九號、第二二二號、第一二一四號、第一二一五號、第一二一六號及第一二一七號民事裁定、司法院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院台廳民四字第○九七○○二三七一四號函、大法官第一三三六次、第一三三九次、第一三五三次會議不受理決議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重國字第三七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重上國字第七號民事判決、重再國字第三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聲請人誤繕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五號、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九號、台聲字第一六號、第四○九號、第四一○號、第九三三號、第九三四號、第九三五號、第九三六號、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第二○八號、第二○九號、第二二二號、第一二一四號、第一二一五號、第一二一六號及第一二一七號民事裁定、司法院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院台廳民四字第○九七○○二三七一四號函、大法官第一三三六次、第一三三九次、第一三五三次會議不受理決議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所指摘之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重國字第三七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重再國字第三號民事裁定,係尚得提起上訴或抗告之裁判,與上開本院院台廳民四字第○九七○○二三七一四號函及大法官第一三三六次、第一三三九次、第一三五三次會議不受理決議等,均非首揭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次按聲請人就其餘確定終局裁判聲請解釋部分,聲請意旨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於客觀上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6次會議

聲請人

黃○成、黃○雲、王○珠、黃○婷等四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21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