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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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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373號

解釋日期 85 年 01 月 19 日聲請人 涂文成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5 年 01 月 1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41次會議
聲請人
涂文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四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十三號及最高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四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十三號及最高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八條,未明確規定禁止當日借提偵訊,無異可連續不予被告休息、疲勞偵訊達四十一小時之久,有違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既明定被告及其家屬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然對未通知選任辯護人到場時,被告所為自白,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未有不得採為證據之明文,亦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所違背云云。惟查關於前者,該聯繫辦法並非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關於後者,聲請人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之本身,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概未予指摘,而僅就其消極未有規定之事項為主張,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41次會議

聲請人

涂文成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8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