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502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10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 聲請人
- 盛寶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自訴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二四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自訴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二四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二四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多次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以其不符聲請要件議決不受理在案(共二十八次),本件聲請仍僅泛稱確定終局判決「對於事證是真正、被告有無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訴訟程序與實體法精神是否一致,無只字列論」、「對於被告等人有區別對待及過度照顧,與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平等權及訴訟權之意旨違背」云云,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聲請人
盛寶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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