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四○一號判決適用民法遺產分割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四○一號判決,就民法遺產分割之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其因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經查上開二判決之歧異,係對於繼承人全體有無同意分割為分別共有登記事實之認定不同,並非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