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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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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483、10210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聲請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虔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虔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四八號判決及九十九年判字第一一四0號判決所適用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三點第六款第四目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四八號判決及九十九年判字第一一四0號判決所適用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三點第六款第四目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四八號判決及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一四0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下稱系爭要點)、及系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三點第六款第四目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七一七號令訂定發布之系爭要點,以行政規則訂立租稅優惠措施,違反再授權禁止原則與租稅法律主義;系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關於免稅核實計算之要件規定,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使「增資擴展者」採取核實認定計算免稅所得額之機會受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核實課稅原則;系爭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計算公式有所謂「雙重稀釋」情形,並使投資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中,採用「增資擴展」方式者相較於採用「新投資設立」方式者,不得依據帳冊紀錄直接方法核實認定免稅所得額,無正當理由卻遭受不利之差別待遇,違反實質課稅原則與平等原則;系爭要點第十三點第六款第四目規定將得否自該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式「機器設備比率」之分母中剔除項目的認定標準,依傍於課稅要件事實認定無關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顯有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以其主觀見解爭執系爭要點違憲,尚難謂已客觀具體充分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要點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理由。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虔生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5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