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398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6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06次會議
- 聲請人
- 盛○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法官迴避及確認讓渡書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三號及九十六年度再易字第六號民事裁定,對於聲請人主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被告訴訟代理人朱子芬律師是司法黃牛假冒者是否屬實拒絕依裁判認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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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法官迴避及確認讓渡書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三號及九十六年度再易字第六號民事裁定,對於聲請人主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被告訴訟代理人朱子芬律師是司法黃牛假冒者是否屬實拒絕依裁判認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及確認讓渡書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三號及九十六年度再易字第六號民事裁定,對於聲請人主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被告訴訟代理人朱子芬律師是司法黃牛假冒者是否屬實拒絕依裁判認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上開裁定認事用法之不當,要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6次會議
聲請人
盛○璉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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