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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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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544 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聲請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梅思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8次會議
聲請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梅思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三0七號、第五二一號、第六七0號、第七九五號及第一一三七號判決,所適用同法院一00年度十二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ㄧ第三項規定之客觀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增加納稅義務人法律上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而有…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三0七號、第五二一號、第六七0號、第七九五號及第一一三七號判決,所適用同法院一00年度十二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ㄧ第三項規定之客觀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增加納稅義務人法律上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而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三0七號、第五二一號、第六七0號、第七九五號及第一一三七號判決(下合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同法院一00年度十二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ㄧ第三項規定之客觀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增加納稅義務人法律上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而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所援引之系爭決議,誤將客觀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顛倒適用,致使納稅義務人因承擔舉證風險而須補繳稅款,顯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相牴觸。2、系爭決議認納稅義務人應舉證證明收購成本必要、合理等情,顯加重納稅義務人於課稅事實真偽不明時法律所無之租稅負擔,實已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相牴觸,應不予援用云云。查人民主張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受侵害,必須就其所主張之權利舉出證明其存在之證據。且參酌本院釋字第二一七號、第二二一號、第四三八號解釋意旨,對於納稅義務人應負之舉證責任及舉證方式如何,並未加重人民稅負,尚難謂已侵害人民憲法上權利。本件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詞指摘系爭決議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決議認納稅義務人負擔商譽存在及其價值之客觀舉證責任,究有如何侵害人民憲法上權利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8次會議

聲請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梅思勰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2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