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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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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三字第39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秀股法官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8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秀股法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75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應適用之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修正發布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5點第1項及第6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75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應適用之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修正發布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5點第1項及第6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須確信系爭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75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應適用之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修正發布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5點第1項及第6點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意旨略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進用身心障礙者為臨時人員,依系爭規定,當事人間之契約係定期契約,使得身心障礙者憑一己主觀資質及努力,均無法取得不定期契約保障之資遣費、預告工資及其他對於勞工較為優渥之保障,並使身心障礙者較一般人處於更不利之地位。因此,系爭規定以命令位階,對人民職業自由為客觀限制,所採取之手段不足以達成進用機關辦理臨時性事務之立法目的,其他尚有不定期契約輔以考核制度而決定是否繼續進用之侵害較小手段,未設優惠性差別待遇亦與保障弱勢身心障礙者之憲法意旨不符。是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平等及比例原則而侵害身心障礙者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之疑義,為使系爭規定終局失效,而非僅是由法官於個案中拒絕適用,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惟查,依本院首開解釋,法官僅能針對法律聲請解釋憲法,系爭規定性質為命令,自不得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不符首開本院解釋所定之法官聲請解釋要件,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8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秀股法官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2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