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535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3 月 2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799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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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799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799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就法務部之訴願不受理決定侵害其訴願權,其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發生爭議,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5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應先為裁定之聲請事項,並非起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行政簽結其公權力侵害聲請人之權利與法益,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違法以刑事事件處理,而裁定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仍以刑事事件審理而駁回其訴,自亦屬違法,經聲請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而確定終局裁定仍舊不就上列違法予以撤銷,嚴重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意旨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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