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216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7 月 2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0528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5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隆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財政部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台財法字第10613935100號訴願決定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04號行政訴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8號判決及108年度聲重字第2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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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財政部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台財法字第10613935100號訴願決定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04號行政訴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8號判決及108年度聲重字第2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財政部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台財法字第10613935100號訴願決定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04號行政訴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8號判決及108年度聲重字第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財政部訴願決定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就通常救濟途徑部分,應以上開臺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雖自保險公司領受有和解金,但扣除成本後仍有虧損,故並無所得,不應課稅。確定終局判決未調查證據及論述闡明,即突襲判決駁回上訴。聲請重新審理,確定終局裁定亦未予以救濟。上述情形,均有剝奪聲請人依憲法享有之財產權、請願權、訴願權及訴訟權之保障,牴觸前揭憲法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052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5次會議
聲請人
張隆成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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