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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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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389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聲請人 林劉淑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聲請人
林劉淑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九0三號判決,所適用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及該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九0三號判決,所適用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及該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九0三號判決,所適用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下稱系爭條例)及該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一五四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中「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所涵攝之態樣過於廣泛,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定主義及法律明確性原則;2、系爭條例未能排除其他非屬短期投機交易,且不分交易後獲益與否均以銷售價格作為課稅基準,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3、系爭條例對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難以達成改善市場高房價之立法目的,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聲請人

林劉淑惠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憲法第19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1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