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256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2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8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上易字第六四二號刑事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平等原則,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以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台強字自一○一○○一四二九八號函拒絕提起非常上訴,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意旨,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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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上易字第六四二號刑事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平等原則,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以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台強字自一○一○○一四二九八號函拒絕提起非常上訴,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上易字第六四二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平等原則,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以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台強字第一○一○○一四二九八號函拒絕提起非常上訴,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意旨,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上開最高法院檢察署函並非前揭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至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憲法部分,聲請意旨係在主張法院未依職權鑑定系爭房屋所有權狀補發申請委託書之真偽,亦未傳喚或拘提相關證人到庭作證,及未查明受害人為何不對詐欺主謀提出告訴,顯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及不符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平等原則之情事云云。查其所陳,核屬對於法院證據調查及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本身違憲,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規定客觀上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並不得為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8次會議
聲請人
蔡○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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