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374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柏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假處分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2號裁定,所適用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2項規定,違反平等原則、基本國策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假處分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2號裁定,所適用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2項規定,違反平等原則、基本國策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原則、基本國策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規定,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未訂有行政訴訟法之公益訴訟相關規定,僅允許文化資產所有人提起救濟,排除非所有人之提報者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此一差別待遇使非所有權人無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21號一般性意見有違,侵害人民受憲法第7條、第16條保障之權利,並與憲法第166條規定有違等語。查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並未釋明在實體法律關係上,有假處分內容之請求權利存在,即無權利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可供暫時權利保護之利益衡量,而認聲請人假處分之聲請與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符,予以駁回。核聲請意旨係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惟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曾柏瑋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