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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844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3 年 02 月 18 日

案由

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抗字第一二一0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抗字第一二一0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核其所陳,僅在爭執系爭規定「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應如何解釋適用,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郭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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