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047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6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國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五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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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五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五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提出其於事實審法院審理時已知悉之證據,聲請再審,因與系爭規定不符,裁定駁回,惟系爭規定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不符,乃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侵害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受公平合理審判之基本權云云。核其所陳,僅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為不當,尚難謂已具體指陳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
聲請人
陳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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