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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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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70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聲請人 李永發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李永發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6年度台覆字第27號覆審決定書,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13條前段規定,侵害人民權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6年度台覆字第27號覆審決定書,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13條前段規定,侵害人民權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6年度台覆字第27號覆審決定書(下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13條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人民權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僅係指陳系爭規定所設兩年請求權期間之限制,顯與憲法第24條賦予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之意旨相牴觸等語,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李永發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4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97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