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370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5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永發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6年度台覆字第27號覆審決定書,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13條前段規定,侵害人民權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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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6年度台覆字第27號覆審決定書,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13條前段規定,侵害人民權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6年度台覆字第27號覆審決定書(下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13條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人民權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僅係指陳系爭規定所設兩年請求權期間之限制,顯與憲法第24條賦予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之意旨相牴觸等語,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李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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