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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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467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迴避
- 蔡烱燉大法官
- 聲請人
- 美好家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東森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60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以及本院釋字第488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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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60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以及本院釋字第488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60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以及本院釋字第488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將私法上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終止後之後續民事契約義務,改為課予公法上返還義務,違反憲法上比例原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2條、第53條及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應屬違法無效,本院得對於系爭規定進行違憲審查;2、系爭規定賦予委託經營之主辦機關有權無庸經由民事法院確定判決取得執行名義,不問解除或終止契約有無正當合法理由,均得直接逕行對於契約相對人強制執行點交返還義務,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488號解釋、正當法律程序不符,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3、委託經營期間,公物已經移交由受託經營之民間機構占有,主辦機關已喪失直接占有之權利,從而亦喪失所伴隨之公物警察權,故公物之警察權法理不適用於本案情形;本件委託經營法律關係,應適用或類推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等語。
(三)核其所陳,聲請意旨1及2部分,僅係以個人見解爭執系爭規定違反憲法上原則而侵害其財產權及訴訟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之處。至聲請意旨3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迴避
蔡烱燉大法官
聲請人
美好家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東森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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