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511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11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54次會議
- 聲請人
- 方景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四八號、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一七號、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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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四八號、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一七號、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為確認黨員關係不存在事件,認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四八號、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一七號、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一七號民事裁定,為訴訟進行中之事實通知裁定,對於聲請人尚不生權利侵害;至於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四八號及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規定違憲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違憲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54次會議
聲請人
方景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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