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078號
- 公布日期
- 87 年 11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06次會議
- 聲請人
- 薛琳法定代理人薛榮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罰,以到案時間已否逾期限為罰鍰數額高低之標準,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罰,以到案時間已否逾期限為罰鍰數額高低之標準,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無照駕駛輕型機車,為警查獲並被當場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等違規事實,雖經其依法提出異議,但迭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交聲字第五號交通事件裁定、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七年度交抗字第一號刑事裁定駁回確定。茲台灣省公務局台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竟據以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以八七北監花字第四一九二號函知聲請人「於文到次日起十五日內來站繳納最低額罰鍰新台幣六千元」「逾期則處高額罰鍰新台幣七千二百元」,係以當事人到案時間先後而為罰鍰數額高低裁罰依據,認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聲請解釋。惟查該確定終局裁判並未適用上開函件據以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06次會議
聲請人
薛琳法定代理人薛榮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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