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87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世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陳稱連江縣政府所屬地政局濫用法規命令一案,認行政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院臺規移字第1080104970號及109年1月10日院臺規移字第1090080267號移文單,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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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陳稱連江縣政府所屬地政局濫用法規命令一案,認行政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院臺規移字第1080104970號及109年1月10日院臺規移字第1090080267號移文單,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陳稱連江縣政府所屬地政局濫用法規命令一案,認行政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院臺規移字第1080104970號及109年1月10日院臺規移字第1090080267號移文單(下稱系爭移文單),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對人民依法申請登記還地一事,連江縣政府不應收取測量費,此舉使中央政府還地於民政策之德政無法落實,違反憲法第14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是系爭移文單並非上開大審法條文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葉世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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