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261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01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36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明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一六號民事判決未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有違反憲法、解釋及判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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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一六號民事判決未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有違反憲法、解釋及判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給付違約金事件,主張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一六號民事判決,消極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七十九條以及民法第七十一條與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而認其聘僱契約附加違約金條款為有效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本院釋字第四六六號解釋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上字第一六0八號判例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僅係前開確定終局裁判之訴訟代理人,並非當事人,其未因上開判決受有權利之侵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36次會議
聲請人
曾明魁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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